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6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誠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誠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林誠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已與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如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又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兼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9所示數罪均為詐欺犯行、犯罪時間集中、犯罪情節相似、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兼衡附表各該裁判之宣告總刑期及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結果,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應由檢察官日後指揮執行本件應執行之刑時,再予以折抵扣除,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毓琪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賭博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7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455號109年11月18日同左109年12月23日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22號(已執行完畢)編號1至5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7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至8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1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2詐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109年11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37號、第262號(聲請意旨漏載第262號,應予補充)110年11月16日同左110年12月29日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6號、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3詐欺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09年11月19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詐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9年11月19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詐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9年11月19日至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79號111年1月25日同左111年3月9日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01號6詐欺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09年12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6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號、第80號(聲請意旨漏載111年度金訴字第16號、第80號,應予補充)112年4月24日同左112年5月31日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24號、編號6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7詐欺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09年12月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8詐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共三罪109年12月4日、同月7至8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09年11月4日至12月8日,應予更正)同上同上同上同上9詐欺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09年11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28號113年6月12日同左113年7月24日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