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26號
原告 梁清騰
訴訟代理人 陳主恩
被告 李金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萬8,175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共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房屋),查系爭房屋民國113年之房屋稅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7萬2,700元,原告之持分比率為4分之1等情,有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按,基此,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1萬8,175元(計算式:7萬2,700元×1/4=1萬8,17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萬8,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