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387號

原告 李環樸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 律師

被告 褚家和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4頁中關於「30萬元」記載,應更正為「7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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