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 昱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祐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婉芝
一、債務人朱祐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依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零一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朱祐廷之財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鍾婉芝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更正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