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延收字第2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延長收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延收字第200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鐘景琨 代理人 王彥婷
方家琪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 蘇妙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延長收容。
理由┌───────┬───────────────────────┐│收容期間│受收容人自民國110年6月5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於110年6月15日以110年度續收字第864號裁定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3項/第4項、第1項):│││1.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規定執行。│││2.受收容人係大陸地區人民以未經許可入境(偷渡)│││方式來臺,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臺灣地區與││情形│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0項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結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文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