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3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永強選任辯護人徐正安律師被告陳雅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徐永強部分增列「選任辯護人徐正安律師」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關於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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