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49號聲請人 林俐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7年度除字第8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陳坤地 │安泰商業│107年2月23日│186,210元│BG0000000││││銀行 景美 │││││││分行││││├──┼────┼────┼───────┼─────┼─────┤│002│陳坤地│安泰商業│107年3月14日│37,000元│BG0000000││││銀行景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