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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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林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二所示已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已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