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專調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92號原告 任儀薰 以上原告與被告 鄭百書 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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