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梅哲華 等6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0,818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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