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卷內文書,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次按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受理108年度補字第00號案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為明瞭本件案情,實有閱卷之必要,爰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資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當事人,且聲請人為我國之商業銀行,其閱卷目的應係為實現其相關債權,此屬經濟上之利害關係,應非就系爭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何況聲請人聲請時既未表明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復未徵得系爭事件之兩造當事人同意。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閱卷,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於系爭事件本院業經以109年訴字第00號為實體判決,聲請人自可透過相關資料庫查詢其內容,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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