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758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758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案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758號聲請人 劉泓志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該裁判送達後
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上開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9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所據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
159號刑事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然聲請人遲至111年10月19日始提出,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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