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原告 王清綠 被告 王清隆
王明通王秀春 王秀芬 簡志賢
簡志明
簡祝慧
簡祝卿 鄭元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 王黃阿裡 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配方式」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 李王秀春 、簡志賢、簡志明、簡祝慧、簡祝卿、鄭元德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事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王黃阿裡於民國102年4月2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之遺產,兩造均為王黃阿裡之法定繼承人, 應繼 權利如附表二所示。又王黃阿裡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未有禁止分割遺產協議,且無法就分割遺產方式達成協議,爰依法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李王秀春、簡志賢、簡志明、簡祝慧、簡祝卿、鄭元德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王清隆、王明通、王秀芬: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法等語。
四、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下列事項,業據其提出繼承登記申請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本院108年1月7日嘉院 聰家真 108繼字第14號准予拋棄繼承函文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拋棄繼承全卷核閱無誤,且為被告王清隆、王明通、王秀芬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⒈被繼承人王黃阿裡於102年4月2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均為王黃阿裡之法定繼承人。
⒉被繼承人王黃阿裡之繼承概況:
⑴王黃阿裡與配偶 王水道 婚後依子女出生序育有:簡王秀
香(長女)、王清隆(長男)、 王香雲 (次女)、王清綠(次男)、李王秀春(參女)、 王清煩 (參男)、 王清河 (肆男)、鄭 王秀鴿 (肆女)、王明通( 伍男 )、 王明師 (陸男)、王秀芬( 伍女 )。
⑵王香雲於41年2月23日死亡,王清煩於44年6月30日死亡
,王清河於45年7月10日死亡,王香雲、王清煩、王清河均無子女或配偶,而無繼承權;王水道於101年11月9日死亡,無繼承權。
⑶簡 王秀香 於101年8月26日死亡,鄭王秀鴿於93年2月5日
死亡,均先於王黃阿裡死亡,其等之應繼權利由其等子女代位繼承。
⑷王明師於107年10月15日死亡,王明師無子女或配偶,父
母亦均已死亡,繼承人為尚生存之兄弟姊妹王清隆、王清綠、李王秀春、王明通、王秀芬,其中王清隆、王清綠、李王秀春、王秀芬均拋棄繼承(即108年度繼字第14號,已於108年1月7日由本院發函准予備查),故王明師之應繼權利(1/8)由王明通單獨繼承。
⒊被繼承人王黃阿裡之法定繼承人為兩造,其中王清隆、王
清綠、李王秀春、王秀芬之應繼權利各為1/8,王明通之應繼權利為2/8,簡王秀香的應繼權利(1/8)則由其子女簡志賢、簡志明、簡祝慧、簡祝卿代位繼承,應繼權利各為1/32,鄭王秀鴿的應繼權利(1/8)則由其子鄭元德代位繼承,應繼權利為1/8。
(二)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均為王黃阿裡之法定繼承人,王黃阿裡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兩造無禁止分割遺產協議,又無因法律規定而不能分割情形,於開庭時因被告李王秀春、簡志賢、簡志明、簡祝慧、簡祝卿、鄭元德未到而無法調解,未能達成協議分割,是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於法有據。
(三)審酌附表一所示遺產之特性、經濟效用及繼承人之利益等情事,認前開遺產由兩造按應繼權利比例分配,符合共有人之利益、公平性及經濟效用,應屬適當之分割方法,乃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其分割結果對於兩造同屬有利,由兩造按其應繼權利而分擔其訴訟費用,應為公允,爰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家事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表一:被繼承人王黃阿裡之遺產及分割方式編號種類內容權利範圍分配方式1土地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10/24⒈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別共有。⒉分割後所取得之權利範圍:⑴王清隆、王清綠、李王秀春、鄭元德、王秀芬各為10/192。⑵王明通為20/192。⑶簡志賢、簡志明、簡祝慧、簡祝卿各為10/768。2土地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10/243土地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10/244土地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10/245土地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10/24附表二:被繼承人王黃阿裡之繼承人及應繼權利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權利1王清隆1/82王清綠1/83簡志賢1/324簡志明1/325簡祝慧1/326簡祝卿1/327李王秀春1/88鄭元德1/89王明通2/810王秀芬1/8備註1、簡志賢、簡志明、簡祝慧、簡祝卿係繼承自簡王秀香(即王黃阿裡之長女,於101年8月26日死亡)之應繼權利,其等均為簡王秀香之子女。2、鄭元德係繼承自鄭王秀鴿(即王黃阿裡之肆女,於93年2月5日死亡)之應繼權利,其為鄭王秀鴿之子。3、王黃阿裡之繼承人原尚有陸男王明師,其於107年10月15日死亡,因無子女或配偶,父母亦均已死亡,繼承人為尚生存之兄弟姊妹王清隆、王清綠、李王秀春、王明通、王秀芬,其中王清隆、王清綠、李王秀春、王秀芬均拋棄繼承(即108年度繼字第14號,已於108年1月7日由本院發函准予備查),故王明師之應繼權利(1/8)由王明通單獨繼承。附表三:訴訟費用分擔比例編號負擔人比例1王清隆、王清綠、李王秀春、鄭元德、王秀芬各1/82王明通2/83簡志賢、簡志明、簡祝慧、簡祝卿連帶負擔1/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