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25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押在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 律師
趙元昊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4月19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9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7年5月19日執行羈押,98年2月19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至98年4月18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4月19日起,第5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洪于智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