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五八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黃媚鵑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五八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