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77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好心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心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8,17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0484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28,17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W004840、W004841、W004842、Y025202。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