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5年3月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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