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19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李淑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玖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僅被告得提起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