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958號聲請人 張玉婷 相對人 呂美瑞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票字第695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102年5月25日│75,000元│75,000元│103年4月5日│103年4月5日│├─┼─────────┼─────────┼─────────┼───────────┼───────────┤│2│102年4月10日│60,000元│60,000元│102年5月20日│102年5月20日│├─┼─────────┼─────────┼─────────┼───────────┼───────────┤│3│102年4月14日│50,000元│50,000元│102年5月15日│102年5月15日│├─┼─────────┼─────────┼─────────┼───────────┼───────────┤│4│102年1月23日│300,000元│150,000元│103年1月23日│10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