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2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鄭慧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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