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5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5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5547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奕盛陳弈盛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奕盛即陳弈盛所有之存款債權及查詢保險契約(扣薪部分已退保,經債權人表示不予執行),已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台北市南港區及嘉義市。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鄒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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