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25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254號原告 朱峰義 被告 陳可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5月18日上午9時42分,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