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254號原告 朱峰義 被告 陳可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5月18日上午9時42分,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