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5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袁作新被告劉治呈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則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作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刑字第一○四○○五七○號)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袁作新因被告劉治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
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指定5,000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04年10月25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判決後,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惟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新竹地檢署執行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5月6日竹檢坤執則105執2101字第012601號函、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追保函之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暨所附之照片、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而為新竹地檢署通緝中,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出入監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