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70號原告 黃品綺 被告 韋岑駿
劉銘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2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鄭咏欣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