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一七號
原告甲○○訟訴代理人乙○○被告丁○○
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四0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被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當庭撤回上訴,有其撤回上訴聲請書附於刑事卷宗可稽。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從附麗,刑事庭不得專就民事訴訟審判,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張傳栗法官李英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倪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