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以齊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姝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以齊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姝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