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8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2年5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5月19日至97年5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2年5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5年5月19日,詎相對人屆其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於96年3月27日,通知相對人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函已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聲請費用2,000元合計2,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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