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327號民事判決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告 林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32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9月28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桂美

書記官薛雅云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940元,及自民國95年6月18日起至

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利息;另自民國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5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薛雅云

法 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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