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七三二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丁○○
戊○○丙○○訴訟代理人庚○○被上訴人甲○
張筍妹 訴訟代理人 張則堂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己○○」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張筍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蘇芹英法官蔡芳齡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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