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順利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順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簡順利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124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移付執行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更緝字第60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9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9月1日,有該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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