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650號債權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債務人曾 張淼英
曾 黃炳英 黃金龍 黃美英 張玄龍 黃采綿 即 黃采英 黃銘龍
一、債務人曾張淼英、 曾黃炳英 、黃金龍、黃美英、黃采綿、黃銘龍應就被繼承人 黃春妹 之遺產範圍內,與張玄龍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0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