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2號

原告 房家忠

被告 詹凱鈞

被告 鄭緯翰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 潘家佑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訴字第10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原告已撤回對被告 沈昕誼 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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