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四八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非財產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費用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並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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