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7308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029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政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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