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瑞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瑞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瑞貞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詐欺案件,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示「無意見」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共2次)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①108.08.24至108.9.20②108.09.24至108.9.30109.07.10至110.04.0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20384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6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756號113年度上易字第359號判決日期110.12.08113.06.18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192號113年度上易字第359號確定日期111.05.11113.06.18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54號(編號1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3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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