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執行住戶規約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7號原告 賴信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陽煌 等間請求執行住戶規約內容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3,000元,惟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3項究竟欲執行之項目為何?及所受利益為何?即其訴之聲明未臻明確,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並應陳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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