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維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潔 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民國109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41,0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