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2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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