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 林麗坤 原告與被告 林恭民 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恭民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855,760元(即0000000X5.158+0000000X33.817=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1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2,6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652,66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