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1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寶珠
葉銘德 上列上訴人與 姚木榮 、 廖美英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94,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