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24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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