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73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龔芳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2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龔芳儀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民國(下同)113年4月7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①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47,286元(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②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週年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利息計算:1,932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③逾期費用:0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④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二)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373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7286元龔芳儀自民國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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