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調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調字第528號
原   告  施妙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檳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於起訴狀記載原告為「施妙音」,事實及理由則記載「
  被告自民國107年7月7日起向【本公司】訂購燈具…」,另
  後附存證信函寄件人分別為 葉蕙妮 (美亞生活館負責人)、
   葉炳輝 (美亞生活館代理人),並非原告,原告應敘明與美
  亞生活館之關係為何?原告本件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二、提出存證信函回執、出貨單等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三、依上開命補正事項,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且應檢附證物影
  本。
四、提出黃文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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