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2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
王廸吾 律師 蔡憶鈴 律師 邱仁楹 律師複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許朝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古振暉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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