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告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漢彰 被告 郭信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27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3月8日以107年度補字第49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9,812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13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