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6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劉煌基法官黃紹紘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