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772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繁慶 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分別定著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訴請求被告曾繁慶給付電費,惟查,被告曾繁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104年9月25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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