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冠伶 即 陳美玲 上列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冠伶即陳美玲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第
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第141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確定後,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之金額已達新臺幣(下同)10萬0,010元,其中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償3,230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受償7,400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受償5,
890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償5,080元、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償1萬3,420元、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償1萬83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受償1萬970元、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受償5,660元、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誠第一資管公司)受償5,700元、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受償6,780元、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償7,650元、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受償1萬7,400元,總清償金額已達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人之生活必要支出之餘額9萬6,240元,爰依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
三、經查:㈠債務人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
2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裁定自102年12月20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因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亦未經本院裁定認可,故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自104年7月16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本院復認債務人該當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而以
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免責確定,業經調取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債務人依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依首揭說明及規定,即應審酌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全體普通債權人各自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予以認定。
㈡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有固定
薪資收入,於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其於聲請清算前兩年內之收入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用,尚餘9萬6,240元(計算式:480,000-383,760=96,240,見系爭裁定第3頁)。又債務人之全體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未受分配款項,依全體普通債權人於本院陳報之債權金額(見本院卷第49頁至第57頁、第59頁至第128頁),各債權人之債權總額、比例如附表所示。而債務人主張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達10萬0,010元,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逾如附表應受分配額欄所示金額等情,業據提出郵政匯票影本(見本院卷第18頁至第29頁)為證,各債權人均表明已收悉如附表所示之受償金額,此有各債權人之陳報狀、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本院卷第49頁至第57頁、第59頁至第128頁)附卷可佐,其中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陳報之受償金額實為1萬4,290元(見本院卷第67頁),故債務人總清償數額應為10萬8,410元,且各債權人之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第141條所定之免責要件。
㈢末依第133條、第141條之上開規定,可知債務人經依第13
3條受不免責裁定而欲聲請免責時,法院所應審查者原則為第141條之要件,如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定數額,法院即應為免責之裁定。本件債務人經本院以第133條規定為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依第14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免責,本院僅能審查其有無符合第141條之要件,無從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是債權人中信銀行、台北富邦銀行、滙誠第一資管公司具狀主張債務人符合第133條及第134條第7款至第8款所定事由,應予不免責裁定云云,顯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符合第141條所定之免責要件,債務人聲請免責,即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編號│普通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額比例│第141條所定之│已受償金額││││││應受分配額│││││(新臺幣)││(新臺幣,元以│(新臺幣)││││││下四捨五入)││├──┼──────────┼─────┼─────┼───────┼─────┤│1.│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340,629│17.16%│16,518│17,400│├──┼──────────┼─────┼─────┼───────┼─────┤│2.│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02,085│5.14%│4,951│5,660│├──┼──────────┼─────┼─────┼───────┼─────┤│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65,785│3.33%│3,190│3,230│││公司│││││├──┼──────────┼─────┼─────┼───────┼─────┤│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221,344│11.15%│10,734│10,970│││有限公司│││││├──┼──────────┼─────┼─────┼───────┼─────┤│5.│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266,375│13.42%│12,918│13,420│││公司│││││├──┼──────────┼─────┼─────┼───────┼─────┤│6.│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37,638│6.94%│6,675│6,780│├──┼──────────┼─────┼─────┼───────┼─────┤│7.│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13,444│10.76%│10,351│10,830│││公司│││││├──┼──────────┼─────┼─────┼───────┼─────┤│8.│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4,574│5.27%│5,071│5,080│││公司│││││├──┼──────────┼─────┼─────┼───────┼─────┤│9.│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144,317│7.2%│6,998│7,400│││有限公司│││││├──┼──────────┼─────┼─────┼───────┼─────┤│10.│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151,667│7.64%│7,355│7,650│││有限公司│││││├──┼──────────┼─────┼─────┼───────┼─────┤│11.│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115,977│5.84%│5,624│5,700│││有限公司│││││├──┼──────────┼─────┼─────┼───────┼─────┤│1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120,740│6.08%│5,855│14,290│││有限公司│││││├──┼──────────┼─────┼─────┼───────┼─────┤││合計│1,984,575│100%│96,240│108,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