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政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5號、第10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政義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5號、第10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2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按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2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5月24日釋放出所,復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5號、第10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偵案卷宗、本院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附表所示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按諸前揭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包裝存放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晶體殘留物難以完全析離,俱視為一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取養而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偵查案號扣案物重量檢驗字號檢驗結果備註1110年度毒偵字第431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6號甲基安非他命(晶體)31包(含包裝袋標籤31個)總毛重20.8216公克(聲請書誤載為18.82公克,應予更正),鑑驗取樣0.0112公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5月27日慈大藥字第1100527055號函暨鑑定書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5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保管字第586號)2110年度毒偵字第822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5號甲基安非他命(晶體)7包(含包裝袋標籤7個)總毛重10.7342公克(聲請書誤載為10.88公克,應予更正),鑑驗取樣0.0077公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10月8日慈大藥字第1101008056號函暨鑑定書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保管字第10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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