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3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金成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金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劉金成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且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106年8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8月9日,有該署106年4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03672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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